三十四、凡以教育局的名义发文,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应由局长签发,副局长受局长委托可以签发。
三十五、一般性事务和会议通知,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发文。除以教育局及办公室名义向外发文外,局机关其他科室一般不能以本科室名义对外发文。
教育局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精减公文,不需要发文的尽量不发文。上级下发的公文需要二级单位、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执行且教育局又无新的要求的,不转发,可复印后,在公文右上角签定日期,加盖教育局或局办公室印章后分发。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七、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理论、政策、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学习。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学校要做到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给基层学校造成负担。
三十八、局长离区外出,应事先向政府办公室报告,经政府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政府副区长、区长,由政府办公室备案。副局长离区外出必须报告局长,获得同意后方可,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局长,并告知局办公室备案。下基层检查工作也应经局长同意。科室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外出或下基层需经分管领导同意,重大活动还必须经局长同意。各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应事先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经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局长、副局长,由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三十九、教育局形成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局班子成员、科室及二级单位、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或通过正当组织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教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局领导代表教育局讲话或发表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教育局研究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报经局长同意,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四十、教育局及机关科室要实行政务公开,二级单位要实行事务公开,各级各类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规范管理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工作失误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教育局要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教,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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