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公 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4年3月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0。
2014年3月26日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81****0931 |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0114101436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0936 |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48114103093 | 将试卷和答卷带出考场 | 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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