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4年上半年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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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 10:31:53 文/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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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资[2010]1号)精神,武汉地区高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当地教育局申请教师资格,市教育局不受理应届毕业生的个人申请。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应主动与当地教育局联系,开通现场确认点,并按教育局要求做好现场确认和申报工作。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未开通现场确认点,或未按教育局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和统一组织申报的,教育局不受理其教师资格申请。

(二)网报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包括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申请人网报时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和规定,按要求填报信息,网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因错报、瞒报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申请人网报成功,审核无误后直接在网报系统中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等表格。

(三)完成网上报名的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3或A4纸正反打印);

2.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认定截止期限前通过学校送教育局);

4.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非指定《体检表》或非教育局指定医院体检均无效);

5.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语文学科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及其复印件;

6.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鉴定);

7.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全部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个人照片一张(与网报电子照片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粘贴照片同一底版)。

9.社会人员户籍在我市的,须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底页;任教学校在我市的,须提供由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申请人与任教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任教学校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凭据。

(四)各区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附后。高校的校医院如符合体检条件,可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校医院集中体检。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附:各区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体检医院

江岸区:市第八医院体检中心

江汉区:市第十一医院

硚口区:湖北省中山医院

汉阳区:市第五医院

武昌区:亚心七医院(原武汉市第七医院)

青山区:市第九医院

洪山区: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

东西湖区:东西湖区人民医院

汉南区:汉南区人民医院

蔡甸区:市十三医院或蔡甸区中医院

江夏区:江夏区卫生防疫站

黄陂区:黄陂区人民医院

新洲区:新洲区人民医院

武汉开发区:市第五医院

东湖开发区: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


(五)有关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表格可登陆武汉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whjyj.gov.cn)搜索“武汉市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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