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招生高校组队需要、确有培养前途、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的考生,招生高校应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录取申请并提供相关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3.为不断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确保教学质量,招生高校应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中“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降低文化考试录取要求。
4.高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未经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公示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不予投档,高校亦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有关政策录取。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是对特殊人才的选拔,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专项测试工作由有关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高校须根据测试工作需要,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决定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主要职能机构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及有关联系方式,须包含在测试工作方案中,于测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评委的遴选要经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要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评委和考生在测试期间的管理。
3.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期间,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省教育厅还将配合教育部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条件的高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4.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禁高校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扩大规模、增加项目录取考生。对在组织体育专项测试中出现重大疏漏、舞弊行为或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高校,一经查实,将提请教育部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5.对在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或文化课单独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证书)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录取及参加当年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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