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第1至第5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3分。
2.高中阶段获得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考生,录取时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地市级(含)以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考生,录取时分别加30分、20分、15分。
3. 高中阶段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县(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考生加20分;地市级(含)以上的考生加30分。
4.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10分。
5. 普高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加分:按2014年及以前的有效成绩,等级为A的每科加10分,等级为B的每科加5分。
6. 报名参加艺术、体育类特长生加试的考生,根据考核成绩,录取时按三个等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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