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二条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5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
第三十三条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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