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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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4 07:40:26 文/张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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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招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学生司[2010]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我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须在省招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依法有序进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深入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学院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邮 政 编 码:150025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生 网 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招生咨询邮箱:hjzyzsb@163.com学院是经教育部、财政部第一批验收通过的国家高职高专示范院校,单招所列专业均为重点建设专业及所属专业群。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全部科目并且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第三条   学院成立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单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第五条   招生计划和报考条件:学院单招计划总数为210人。考生必须是2010年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黑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各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外语只限英语、俄语)的成绩必须达到C等级及以上,有关科目成绩还需达到如下标准:

类别 业 名 称计划数量 名 标 准
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40数学、物理二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达到B等级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科目成绩为A。
工程造价(土建装饰方向)25
工程造价(建筑安装方向)25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30
市政工程技术30物理、化学二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B等级及以上, 其中至少一个科目成绩为A。
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工艺美术方向)20地理、历史二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达到B等级及以上, 其中至少一个科目成绩为A;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
室内设计(室内陈设艺术设计方向) 15
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方向)25

    注:相同类别内兼报的专业必须达到有关专业规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标准,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第六条  文化水平考试分为外语(仅限英语、俄语)、语文、数学,三科分数分别为100分,共计300分;综合素质测试分为工程管理和艺术设计两个类别。工程管理类测试科目为思辨能力与沟通表达及技能专长,艺术设计类测试科目为基本造型与创意设计及技能专长,分数分别为200分。 其中技能专长包括艺术、体育两个方面。艺术专长有:(1)音乐(声乐、器乐)、(2)舞蹈;体育专长有:(1)田径、(2)游泳、(3)篮球。学院聘请评委(包括部分行业、企业专家)成立专家考评组,对考生综合素质进行评定。考试按省招办规定时间进行。1、工程管理类:

考(测) 试 内 容考(测)试形式 值
思辨能力   沟通表达面 试130
技能专长测 试70

2、艺术设计类:

考(测)试 内 容考(测)试形式分 值
基本造型创意设计笔试素描90
创作40
技能专长 试70

第七条 新生入学及在校学籍管理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第八条  录取原则1、考生文化课考试(数学、语文、外语)三科累计成绩需达到180分以上的考生方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2、根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文化课180分为最低控制线,按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3、专业志愿的调剂:文化课控制线上考生,因综合素质低于所报第一专业录取线而未被录取,投档到所报的第二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剂投档到其他未完成计划专业,依次录取。4、如果综合素质分数相同时,按技能专长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5、录取过程中不进行跨类专业调剂。第九条   凡被我院单独招生确定录取的考生,学院将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招考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测试费用、学费、住宿费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我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将在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教育部和黑招委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如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严格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执行,并报省招考办备案,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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