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9年春季高考知识考试温馨提示

山东高考最新信息,艺考

山东高考最新信息

2019-5-08 09:16:05 文/李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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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山东省2019年春季高考知识考试将于2019年5月11日(周六)至12日(周日)进行。提示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科目

日期

5月11日

5月12日

上午

9:00-11:00   语文

9:00-11:00   数学

下午

14:30-16:30  专业知识

14:30-15:30  英语

二、考点安排

全市共有考生7088人,设11个考点,分布如下:

考点

类别

考点地址

青岛财经职业学校

农林果蔬

李沧区京口路78号

畜牧养殖

土建类

机械

机电一体化

青岛工贸职业学校

机电一体化

李沧区永年路25号

电工电子

化工

服装

青岛幼儿师范学校

汽车

市北区延安三路81号

信息技术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

信息技术

市北区海泊桥159号

青岛商务学校

医药

市南区贵州路1号

护理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财经

市北区平安路24号丁

商贸

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

商贸

市北区河清路40号

烹饪

青岛电子学校

旅游服务

市南新昌路36号

文秘服务

青岛旅游学校

学前教育

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

青岛艺术学校

学前教育

李沧区九水路176号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

3+4转段

市北区延安路90号

考生的具体考点、考场和座号以本人准考证为准。

三、参加考试关键点

(一)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根据省考试院安排,春季高考准考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5月8日至5月12日,周三至周日,每天9点至17点)自行登录省考试院网站打印(网址:www.sdzk.cn)。请考生在考前打印并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务必提前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要求及提示。特别提醒:

1.省考试院将参加考试、志愿填报相关要求及提示内容印在准考证上,请考生务必认真、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所有文字,并按要求及提示做好相关事项。

2.建议考生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用,以防止丢失,考试结束系统关闭将不再提供打印服务。

(二)熟悉考试环境。考生可以在5月10日(周五)下午16:00后到考点指定范围熟悉考试环境,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为确保考试安全,考生和家长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和家长理解并配合。考试当天,考点将安排专人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三)明确入场要求。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身份证丢失的,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准考证丢失的,须自行设法上网打印。

本次考试作两次安全检查,第一次是进入考点封闭区时,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等必要的考试物品外〔数学及土建类、电工电子类、化工类、财经类的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携带函数计算器;服装类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携带曲线板(1:1.5比例)及24色彩色铅笔〕,其他物品(包括书包、手包、手机、手表、其他电子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书本及学习资料等)禁止带入封闭区内。请提前清理并妥善保存个人物品,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物品。第二次是进入考场时,配合监考老师进行证件和违禁物品检查。

省考务规定要求:其他任何无关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严禁将手机及其他摄、录像设备带入考场并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一经发现,将按照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特别提醒:

1.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规则,建议提前在考点外自行妥善处理禁止带入的物品。

2.为防止考生无意中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强烈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赴考点参加考试,如已经带至考点附近,请在考点外自行妥善保管,但不得带入封闭区内。

(四)遵规守纪,诚实应考。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配备金属探测器、手机屏蔽仪、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各考点考试全过程实行电子监控,考生入场时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入场检查。特别提醒:

1.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省考试院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条款向公安部门报案;

3.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发生的作弊信息,依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及公共信用平台。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这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请考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各项纪律规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春季高考《考试规则》(附件一),诚实守信、遵守规则,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散布的助考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不要心存侥幸,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而产生违纪、作弊行为。

(五)做好身心和物品准备。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保证身体最佳状态。考试期间,要沉着冷静,认真仔细,准确理解考试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文具,规范答题,充分发挥水平,争创优异成绩。

(六)做好交通出行准备。请考生提前确定交通工具和线路,保证提前到达考点。请考生妥善安排好考试当天的衣食住行,要充分预估到气候变化、交通阻塞等原因带来的不便,留出充足的时间赶赴考点,注意保暖、注意食宿安全,以最佳状态参加考试。

未尽事宜,请咨询报名所在区、市招考机构(电话及办公地址见附件三),或致电青岛市招生考试院,电话:85786211,地址:市南区鄱阳湖路5号甲。

祝广大考生取得佳绩!

附件:

1.考试规则

2.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3.各区市招考机构办公地址及电话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19年5月7日


附件一

考 试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无关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

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涉密信息拍照上网。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立即检查答题卡和试题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各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英语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其他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经允许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离开考点。

八、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二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三

各区、市招考机构办公地址及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电话

市南区招考办

市南区教体局招生考试中心

市南区观海一路27号

82867969

市北区招考办

市北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市北区洮南路93号

66751131

李沧区招考办

李沧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李沧区金水路1309号

87890004

西海岸新区招考办(东区)

西海岸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东区)

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4号

86883586

西海岸新区招考办(西区)

西海岸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西区)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957号西海岸新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108室

86178607

崂山区招考办

崂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政府大厦西塔楼530室

88996516

城阳区招考办

城阳区招生办公室

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87866066

胶州市招考办

胶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胶州市福州南路232号胶州市教育和体育局203室

82233855

即墨区招考办

即墨区教体局招生考试科

即墨区二十八中北大门西100米即墨区教育和体育局普通教育研究室一楼

81726300

平度市招考办

平度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平度市杭州路93号南邻

88368332

莱西市招考办

莱西市招生考试中心

莱西市黄海路9号

8848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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