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评价,最后以五个学期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学生高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办法。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评价时采取“划分比例、等级评定、特点描述”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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