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最新广东省三侨生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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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 14:06:25 文/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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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就2011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的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

2011年我省“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是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三、“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条件

考生本人凡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向各办证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四、“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程序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各办证单位办理。

(一)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根据自身身份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由各办证单位负责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归侨青年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复印件上需由经办人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下同)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2.归侨子女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3.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审核

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须提交如下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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