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化和法治化有何区别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圈定依法治国的主题,倾听了第六次法律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接着,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事隔一年多时间,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把我国的治国方略准确地表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大转变 ,表明了中共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的重大转变. 近三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观点和意见.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要求全国上下各阶层从传统法律意识转向现代法律意识,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大的理治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制和法治都是与法律有着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关于法律的定义,许多学者提出了创新性意见.笔者认为,法律是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适应一定时期一定地域人们自我管理需要的、首先和主要反映了立法者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说明法律是属于一个历史泛畴,是人类长期生存发展中所形成的统治经验、统治技术和统治技巧的积累和概括,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普遍性、连续性和阶级性特征.在我国历史背景下,具有不同经济利益、所处政治地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律观,对法律、法制、法治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和认识.但是,人都有相通和相同之处,只要站在法律科学性和尊重人权的角度来看问题,人们的认识会不断趋向一致,这样,法状态,是属于横向的平面化的东西;而法治则是指一定时期某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及处于该社会的人们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行为过程和现实状态,是处于运动中的状态,是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的东西.正因为法制与法治在内涵上存在如此差别,故从中延化出二者在其它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构成要件和价值取向上,法制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即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等,与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无必然联系,而法治不仅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要求明确区分好法与劣法、善法与恶法,为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第二,在社会基础上,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不管是健全的还是不健全的,也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第三,在实现条件上,法制仅仅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而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则要高得多,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等等. 法制与法治固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并非是绝然分离的,有着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将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一个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无非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因而,完全可以这样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统治是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写入宪法.“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了重大突破.这是全党对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认识上的深化,标志了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也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法治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备这种特性,它非。
二、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有什么区别法治的涵义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人治与法治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法制主要是用法律的手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德制则是用思想道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我觉的在这个社会应以德制为主,但法制也是必不缺少的.应依法制国和依德制国相结合才行.。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
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
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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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法制和法治各是什么,什么区别呢,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1.联系:“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治”.(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五、【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vii] 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中国古代历代皇朝的灭亡几乎都与皇朝末期的几代皇帝昏庸无能有着直接的关联.唐玄宗刚做皇帝时,励精图治,创立了“开元盛世”,但后来他宠爱杨贵妃,沉溺于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现“安史之乱”,使唐朝走向衰落.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六、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区别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七、法制和法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 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制化、制度化,并做到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 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 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 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以上就是高考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法制和法治问题,想要了解的更多关于《法制和法治》相关文章,请继续关注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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