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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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01:33:40 文/周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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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 葬 管 理 条 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幕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跗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二、殡葬管理专业怎么看

具有殡仪馆,一门新兴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却使殡葬业在人们的心灵中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将来应该很有前景。

如今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本应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由于对死亡的忌讳和恐惧,年死亡率为6,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51%,殡仪馆的工作不再那么令人忌讳。如今,人们不再谈“殡”色变。

将来就业收入是应该没有问题的。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

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维修技能,有防腐。我国人口13亿多,随着人民意识的提高。

三、殡仪管理这个专业怎么样啊

专业简介:

殡仪管理,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一项业务。是通过制订和实施殡葬法规,对社会的殡葬观念、殡葬行为、殡葬习俗等进行调节、疏导、监督和服务。殡仪管理包括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它既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工作,又是一项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现代殡仪工作,主要依托各级殡仪馆、殡仪管理处(所)、陵园公墓、殡仪服务公司等经营实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仪改革;促进殡仪事业从行政管理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从单项服务向系列化服务转变,从封闭向开放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现代殡仪设备与丧葬用品的创新改革、科研和生产,积极把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引进到殡葬事业领域,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技能,具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有防腐、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

社会学基础、行政法学和殡葬法规、殡葬管理、公墓陵园管理、民俗学、活化机使用与维修、殡仪服务、整形整容等。

就业前景:

我国人口13亿多,年死亡率为6.51‰。现有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公墓等事业单位3 500多个。在职职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迫切需要有高水平的殡葬从业人员。2006年,广州殡仪馆的招聘引来了不少名牌大学热门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竞相应聘。

开设院校:(部分)

【湖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

【山东】济南大学民政学院

【河南】河南省民政学校

【福建】福建省民政学校

温馨提示: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本应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对死亡的忌讳和恐惧,却使殡葬业在人们的心灵中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殡仪馆的工作不再那么令人忌讳,人们不再谈“殡”色变,一门新兴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技能,具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有防腐、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我国人口13亿多,年死亡率为6.51%。。现有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公墓等事业单位3500多个。在职职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迫切需要有高水平的殡葬从业人员。

四、殡葬管理是做什么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五、民政局的殡葬管理所是做什么的

殡葬管理所属民政局下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

2、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提出建议,制订规律,拟定殡葬改革规划;

3、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全县火化区火化率100%;

4、都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为行政处罚;

5、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

6、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街道、镇(乡)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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