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衣天使”说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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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党史故事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医疗卫生政策》
革命根据地时期宪法性文件有关医疗卫生政策
1927年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军民围绕解决部队战斗伤病和群众疾病卫生两大现实任务,开始了医疗卫生实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的具体措施,我们党领导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开始涉及医疗卫生。
延安时期,边区医疗卫生发展较快,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边区政府制定了《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预防管理传染病条例》 等多项法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推广卫生行政,增进医学设备,欢迎医务人才,以达减轻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时实行救济外来的灾民难民。”这是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第一次在宪法性文件中直接规定医疗卫生。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第二部分“人民权利”第三条规定:“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开创性地将人民健康上升到基本权利范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视频:校融媒体中心电视台
文字来源:全国人大百家号
编辑:唐静、陈锦
责编:黄鸿峰
编审:陈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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