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在争议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合同: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合同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合同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议要求修改本合同。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合同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核批的,须报核批的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合同(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修改后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核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出资各方根据本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章程是本合同的补充。股东会决议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与章程相关的议事规则。各议事规则是章程内容的补充。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所称“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等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第七十七条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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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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