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期间收支表和财务账册,一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六十六条若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违约,使公司不能设立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出资人应承担本次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出资人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全部股金并导致验资不成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金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投资额的出资人对逾期缴款的出资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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