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人对股份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股东向非股东质押或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事先把质押或其它方式处置股份的情况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之间因债务而在公司股份上设定质押或相互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也应在设定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股份后十四日内把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会。为使质押有效,应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出质股份的数额、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的债权人提出接管公司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和债权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第五章出资主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本合同出资主体(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应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依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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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
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6、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8、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
10、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出资主体(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出资主体(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遵守股东会决议;
3、依协议、合同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缴纳出资额;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亏损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实现经营目标;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6、对公司依法不能设立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个别股东原因导致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中长期发展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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