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行政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一我局对(20xx)余行二第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时间:20xx年12月21日10:00
听证会地点:余姚市最良路4号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楼会议室
申请人: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二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湖北荆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99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14年至2015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内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84851595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
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三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16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 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16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 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 联系电话:8866927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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