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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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3 08:39:31 文/张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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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20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决定追加你(单位)为

诉 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第三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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