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的内容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确定教师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教师法》第22条关于教师考核评定的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二是社会发展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三是教师工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因此,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也十分丰富,可以从多种视角加以审视。教师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基本上可划分为教师基本素质、教师履职行为和教师工作绩效三个要素群。
1、基本素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教师工作成效的高低,影响着学生未来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关于任职条件的规定和新时期对教师质量观的探讨,教师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个性心理品质。
(1)思想道德素质
首先,教师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教师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通过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栋梁之材。
其二,教师要具备有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师德中的核心问题,是教师价值观最根本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教师对学生的教师爱和教育爱上。“经师易做,人师难当”,职业理想具体表现在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三个方面。
(2)业务素质
教师的业务素质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根据《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教师的业务素质包括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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