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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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2-3-30 08:40:18 文/谢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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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明定违反本规范之惩处原则. 

二,公务员如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所属机关应依其身分及所适用之法规,例如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授权订定之惩处标准(常任文官)或陆海空军惩罚法(军职人员)等相关规定予以议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相关的文章。授权各机关(构)视机关业务需要,对正常社交礼俗标准,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受赠财物,支领钟点费或稿费及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项,另行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 「廉能政(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府」乃世界各国政府所追求之目标,爰订定本点,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如总统府,其他四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所属机关【构】及议会等)得准用本规范,使全国公务员能共同遵循本规范,形塑廉洁风气,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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