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之原则及例外情形.又机关首长参加与机关有采购契约关系之业者所举办之策略联盟会议等活动,属列举之「公务礼仪」应得参加.
二,对於受邀参加非职务上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揭示如与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仍应避免之原则.
八,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提示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会议等活动时,对於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应有之态度.
九,公务员遇有第七点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公务员因公务礼仪或民俗节庆活动因素,例外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时之处理程序.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 关说时,应於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之处理程序.
十一,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一,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后,应行之作为.
二,有关登录建档,宜制表为之,其要项包含公务员与当事人(如请托关说者,受赠财物者,邀宴应酬者)之基本资料,事由,事件内容大要,处理情形与建议及签报程序,格式将另循行政体系层转,俾便各机关参考运用.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相关的文章。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公务员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以期专职专任,有关兼职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法令已有所规范,惟为利遵行,爰於本规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第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一,规定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稿费之限额及标准,以资明确,同时避免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贿赂.由於公务员参加公部门所办理之上开活动,其收受费用标准,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等相关政府法令规定之规范限制,而其数额乃较本点规定为低,故本点规定主要在规范参与私部门活动部分.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构并签报其长官之规定,於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机关首长遇有应知会政风机构及签报长官之情事时,仅需通知政风机构,无须再签报其长官,以资明确.
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提醒公务员应妥善处理财务,宜避免有金钱借贷等行为,并要求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落实平时考核.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一,伦理行为涉及价值判断,经参酌加拿大之公共服务清廉官,美国伦理局等指定专人或设置专责机构负责提供谘询服务之设计,明定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责人员,以协助公务员面对上开行为所遭遇之盲点及困境.
二,政风机构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於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规定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或首长指定之人员办理,以厘清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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