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导开展群众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对全市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6、广泛深入开展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做好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评选工作。
7、加强和改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8、负责召开全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调度会,听取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汇报、并进行指导。
9、督导市深化创建办的各项创建工作,定期对市深化创建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10、做好与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导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工作,加强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导部门对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指导。
11、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12、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五)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承担日常创建工作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2、各创建小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3、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目标体系、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立推动创建工作的有效机制,组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并对创建常规工作进行调度。
4、负责组织、筹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
5、负责全市各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策划、组织工作。
6、指导和督查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各项创建工作。
7、完成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协调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8、积极联系与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指导和支持。
9、负责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年度创建工作的考核,迎接检查组验收。
(十六)深化创建工作党政领导工作责任
1.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本区、本系统的创建工作负总责,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创建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相关的文章。 2.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分管创建工作的负责人如发生变动,不再分管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创建工作,则应及时指定继任者,并在一周内将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十七)深化创建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工作责任
1.各创建工作项目牵头单位(含各区)具体承担对工作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督办检查,并对该项工作的达标负责。
2.牵头单位应根据《满洲里市2011-2011年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分工实施方案,将牵头的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各相关责任单位。
3.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向市文明委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责任单位工作绩效情况。
(十八)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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