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处罚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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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1-12-29 10:33:15 文/裴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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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按减免利息金额的10—50%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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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企业、个人贷款放松管理、失察,造成企业套取贷款炒股票、搞期货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并给予法律处分。

第五十条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的,贷款帐、表、卡、簿、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督考核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体制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企业转制、改制、法人代表更换,因工作不到位,债权关系未相应调整,未及时落实债权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贷款呆核销(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的,对责任人处以核销金额5—10%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办理各种结算应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收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作它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违规出具经济担保的,责令立即撤销经济担保,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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