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处罚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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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1-12-29 10:33:15 文/裴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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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会计帐务核算发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帐务核算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按制度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执行印鉴、密押、微机分管分用制度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犯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帐的,受理凭证无理拒付、擅自拒付或退票、有款不扣或不及时扣划、少扣赔偿金的,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截留、挪用、套用结算资金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电子汇兑凭证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法签发空头汇票、支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0—XX元罚款;签发假汇票、假汇票的,对责任人处以XX—30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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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责任人彼20—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帐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内部凭证使用不规范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超权限发放大额贷款的,发放贷款绕规模经营的,责令限期收回,对单位处以不少于3000元罚款或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按贷款金额处以2—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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