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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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1-11-01 11:36:05 文/齐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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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教育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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