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条例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相关的文章。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