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4)

规章制度,艺考

规章制度

2011-11-01 11:17:43 文/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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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相关的文章。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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