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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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07:26:37 文/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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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XX]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切实加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共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 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 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 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及资费调整。

8、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9、党政各部门提出的需经市委决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党组)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展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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