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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

2022-9-20 00:24:57 文/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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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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