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洪水河灌区 水权 制度改革 探索 实践
一、 洪水河灌区历史上的管水方式和水规制度
灌区最早在汉代设立“田官”管理屯田和水利,在屯垦的田卒中,有一部分为河渠卒,专为“田官”开渠引水灌田。到唐万历年间,移民剧增,垦荒日盛,引水灌田已成为发展农业的惟一途径,灌区用水管理由千家万户的居民推选出管水人员,名曰“总甲”,负责引水灌田事宜。明末清初,官府将屯养兵马的粮草地卖给农民耕种,变屯田为民耕后,用水矛盾日益尖锐,争水抢水的事件也随即出现。为避免用水争执,清康熙年间,每条渠设“掌渠”一名,由各村差甲配合共同管理用水,并明确规定:“如渠口不坚,堤坝不牢,有水不引,责在农管(即掌渠)”;引水期间“如巡察不到,跑水浪费,责均在差甲,各尽其责”。与此同时,采用“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的办法,按交纳田赋粮的多少配水并确定浇水时辰,依次到户。这种点香计时的做法,实质上只分配了浇水的时段,不计水量的多少,“水大则有余,水小则受旱,过时不补”。每次浇水,农户在各接水渠口准备石头、树枝、柴草、木板等堵水物资,按时堵坝引水灌溉。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在沿用“按粮配水,点香计时”办法的基础上,实行按额定地亩纳粮、按纳粮数额配水的“干沟实轮制”,即对从河道引水的各引水渠按纳粮数额分别分配引水时段,各渠轮流引水,在规定的引水时段内,无论有水无水,水大水小均为一轮。如果水小或水干,下轮不再补配,仍然从下游开始轮灌;如果水大有余,可以出卖,卖水的价格一般是每浇一斗地(约合2.5亩)出一斗粮(约合20公斤)。
干沟实轮制规定各村轮灌的时间是“死昼夜”,不能有丝毫更改。在这种水规制度下,轮灌期间按规程由农官发贴,各村差甲凭红贴督水,一旦东渠开口,西渠必须严实闭口,否则即以违章论处。但当时水利设施异常简陋,无任何调蓄工程,水权又往往集中在少数水霸手中,一遇干旱,违章行为和水事纠纷不断,轻者赔偿水租或扣罚应配之水,重者聚集闹事,或殴伤或毙命,每年水利讼案连连。所以当时不少当政者曾兴叹:“水之处,不难于兴,而难于均。”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灌区用水制度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灌区劳动人民的地位提高,加快洪水河灌区工程建设、改革旧的水规制度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1953年,灌区废除“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的旧水规,实行按自然村配水,以各村实有水地面积多少分配水量,大力推行“死时间、活水量、加调剂”的用水制度。在规定各村灌水时限的前提下,大水适当分浇,小水集中轮灌,每轮水预留一定的机动时间作调剂,逐步取消了“干沟实轮”的不合理用水制度。1964年,灌区实行了“三改一建”配水制,即改过去按行政区划配水的方式为按渠系配水,改过分集中轮灌为合理分组轮灌,改大块串灌、漫灌为沟灌、畦灌,建立基层灌水组织。在此期间,配水的依据仍然是各渠系的实有水地播种面积,即每年灌水前由各村按渠系上报当年水地播种面积,再经灌水组织和灌区管理单位核定后,作为配水依据,据水地面积分配水量。1966年春,“三改一建”改为“四改一建”,增加了改按亩收取水费为按方收取水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村基层灌水组织。在水量分配上,水管单位注重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分摊实有水量,逐步淡化了以往过分强调灌水时限的老观念,实行了干支斗三级配水以斗渠为基础,配水到斗,并初步尝试按斗口水量收费。至此,灌区灌溉用水开始走上有组织、有程序、较为科学合理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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