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预防

述职报告,艺考

述职报告

2010-11-01 16:26:41 文/沈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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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况
世界计算机犯罪活动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末,1970年代迅速发展,1980年代形成威胁。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特别是PC的普及家庭化,国际上正掀起计算机犯罪的浪潮。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美国每年计算机犯罪的发案增长率400%,英国每年计算机犯罪增长率为213%。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出现较晚,现在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决不逊色于欧美国家 1980年代末才出现了极少数的计算机犯罪,但是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快,特别是1990年代中期我国正式开通国际互联网以来情况更为严重。1990年代后期其发案率几乎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据2002年4月我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中国的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去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自然也成为2002年“两会”期间立法议案焦点之一.。在众多计算机犯罪中比较典型的就有2004年岁末年初河北唐山的徐某制造了我国首例“僵尸网络”攻击案。操控数万台主机向某音乐网站发起拒绝服务攻击(ddos)造成了数百万的经济损失。以计算机犯罪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重大社会问题。计算机犯罪案件不仅涉及范围广,涉及经济 政治以及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具有高智能,侦查破案难多大。所以“防患于未然”必须加强计算机犯罪预防,以适应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1、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国内外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现在尚没有定论 ,对此是众说纷纭, 百家言各有长短 。美国司法部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但是这种定义 把计算机犯罪归入纯技术性的犯罪范畴,显然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并没有全面概括计算机犯罪的全部涵义。我国计算机犯罪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阐述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 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1】。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有些学者提出讲计算机单机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明确区分,笔者认为就目前来看随着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计算机终端和网络已经成为紧密一体。现在继续将其进行严格的区分 既违背了其与时俱进的发展性 也失去了现实意义,既不便于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也不利于侦查活动中的现实操作。为了下文方便阐述本文所说的计算机犯罪将其两者合一。

2、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

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涉及计算机犯罪的分类和计算机犯罪的手法,国内外对此看法不尽一致。这里我从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出发,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如下做个简要介绍:

〈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这个犯罪形式 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 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 引起民众恐慌 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1998年2月25日,北京西城公安局破获一起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70余幅淫秽电子图片,14册电子淫秽书刊,并在单位内复制、传播的案件。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以及一些国家的恐怖组织、宗教派别、种族主义、新纳粹等组织,也在利用internet策划活动,散发大量宣传材料。当然这些有害的信息都是违法的,对社会国家都是不利的,是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2〉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 ,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worm)、特洛伊木马 、宏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 甚至可以造成系统崩溃,如2003年8月11日爆发的“冲击波(Worm.Blaster)”凡是没有打相应win补丁的在线电脑都中招。 同时 ,木马等可以窃取他人的账户口令等。可以不夸张的说每个在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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