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带头遵守电动自行车文明安全出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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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05 16:13:59 文/汪波 图/贺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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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发挥公职人员示范表率作用,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全市公职人员(包括各类先进典型)带头遵守电动自行车文明安全出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带头学法守法。各县区、各单位应组织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公职人员了解掌握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市民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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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带头文明驾驶。全体公职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带头为电动自行车登记牌照并规范安装。要在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主动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逆向行驶、闯红灯、乱穿行,不得违规载人载货、私自加装雨篷(雨伞),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夜间行驶时,务必打开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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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头有序停放。全体公职人员要带头做到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慢行道停车。带头做到在集中充电点或充电棚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飞线充电,不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楼入户,不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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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带头宣传发动。广大公职人员要争当电动自行车文明安全出行“宣传员”,把遵守电动自行车文明安全出行有关规定作为家风家教和邻里互助的内容,引导家人、亲友、邻居文明安全出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文明交通劝导志愿服务”“社区包保”等,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安全出行劝导和集中宣传,引导市民登记上牌和配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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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多频次开展整治行动,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公务人员及各类先进典型违法违规情况,要如实抄告其所属单位或先进典型选树单位。市文明办要将公职人员违规情况纳入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评选及文明创建动态管理负面清单。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对所选树典型提醒到位,及时纳入动态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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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创建办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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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宇宁

文字|宿州市创建办

图片|网络 宿州发布

责编|张晓燕

审核|吴城辉

终审|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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