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更正广西艺术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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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10:44:55 文/饶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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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考院〔 2008 〕 160 号

关于更正广西艺术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

现就《 2008 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中广西艺术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更正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艺术学院的“时尚造型与服装展示”更正为“时尚造型与形象展示”(艺文 020 、艺理 073 );“摄影与数字传媒”更正为“摄影与数字传播”(艺文 047 、艺理 096 )。

二、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现公布的收费标准全部为每学期的收费标准。

请及时通知广大考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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