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武汉科技学院自主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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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1 21:06:33 文/饶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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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学院(国标招生代码10495),学校设有南湖校区(武汉市鲁巷纺织路1号)、阳光校区(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东湖校区(武汉市梨园特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武汉科技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武汉科技学院自主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自主招生选拔录取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自主招生工作的实施。校纪委和校监察部门对自主招生选拔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自主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规模控制在学校当年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5%以内,文理兼收。

第八条 学校自主选拔考生仅限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应标准的湖北生源。

第四章 自主选拔报名及考核规则

第九条 考生以《武汉科技学院自主招生实施办法》为依据,进行网上报名、邮寄资料等报名程序。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武汉科技学院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将收集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成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工作考核组,根据考生报名时选定的组别,分组对考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据报考条件分为笔试和面试,具体分为文科组、理科组和特长组,文科组和理科组进行笔试,特长组进行面试。

第五章 自主选拔录取规则及专业安排原则

第十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院校录取控制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应标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入围考生,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自主招生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以下原则安排专业,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湖北省所在批次投档线,我校将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予以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线,但未达到我校在湖北省批次投档线,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保证录取。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主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自主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招生网上公布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参加考核学生名单和入围学生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0年公布之日其施行。

 

 

                                      武汉科技学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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