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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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6 10:47:35 文/江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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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面向全国招生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250。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民族学院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科门类: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管理和教育等八大学科。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编:445000。

第七条 校园占地面积500多亩,学校建筑面积24余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5000多万元,馆藏图书60多万册。与湖北民族学院校园相连成片,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的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7、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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