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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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6 10:23:53 文/潘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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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19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高职)专业: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各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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