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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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高考

2011-5-19 10:09:42 文/冉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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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章 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050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普通高考(微博)专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和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招生专业与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高职高专。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学院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

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专业志愿清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 对多名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由招生院校负责择优录取。普通文理科先进行录取第一志愿的方式;如有剩余计划再采取录取第二志愿方式。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在自治区内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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