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族自治区08年普通高考报名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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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05 16:41:15 文/谢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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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出台了新疆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规定的报名条件是: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不少于两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牞高中在疆就读三年,且有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往届毕业生须在疆参加过普通高考;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入疆内就读高中的,有高二、高三学籍和会考成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有毕业证书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证明;到外省区借读的本地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常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要出具就读学校高中学籍档案及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

规定指出,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有关报名信息,将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将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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