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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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3:48:21 文/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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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考院高招〔2014〕37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校招生办公室:

现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2.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日程表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院校名单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4年11月21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共印150份)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现制定《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组织

1.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其他所有院校的所有艺术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科、理科、文理综合编制来源计划。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2.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和录取模式、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院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外省市招生院校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打印稿寄至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00号,邮编:200235)。

3.考试形式

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

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分为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市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若报考艺术类专业市统考涉及的专业,须参加市统考。

市统考涉及到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也可在市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再组织校考。

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可不参加相应类别的市统考而直接参加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招生院校可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学校专业加试。

经批准由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公布校考地点,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市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由各招生院校组织校考。招生院校须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校考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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