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2)

山东公务员,艺考

山东公务员

2011-6-07 14:05:04 文/左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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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聘任职

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根据聘用人员特点和所学专业,合理安排任职村和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到原籍县(市、区)或生源地县(市、区)。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班子坚强、村风民风较好的村。

聘用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个聘期为三年。服务期内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机关直接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了补充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性的医疗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村任职2年以上,经考核称职,具备当年度选调生和公务员报考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进行的选调生和公务员定向招考。

5、鼓励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采取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

6、在村任职2年后,经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省级及以下有关考试时,不再享受定向招考等优惠政策。

六、管理服务

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由乡镇党委、团委和村党组织负责。

3、聘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4、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5、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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