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2)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艺考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

2014-5-15 14:14:56 文/林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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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总体要求: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专业课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本科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证。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考生还应取得校考专业合格证。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其联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成绩。各专业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3.75+文化课成绩×0.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时按“校考专业课成绩×4.5+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音乐学(学前艺术教育方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五)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七)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成绩的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将电话联系考生,请考生主动与学校联系。当前批次征集志愿前仍未能与我校联系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退档。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部分专业注明了专业方向,但毕业时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不按专业方向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话:0710-3595555

传真:0710-3590904

网址:http://www2.hbuas.edu.cn/zbb/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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