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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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06 13:57:10 文/江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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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48.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0.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451号)规定执行。

5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2.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53.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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