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通过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打印的《2014年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表》,应届毕业生经考生所在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②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高考报名系统打印的《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并签名确认;
③普通高考报名回执(复印件);
④与报考专业大类相对应的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及相关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内容应包含:封面、证书等级、发证机构、成绩、照片等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⑤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在同一页上,领取准考证时核验原件);
⑥本人大1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3张(照片需与网上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同底,每张照片背面写上考生姓名及报名系统生成的自主招生报名号);
⑦考生符合报名条件所对应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符合附加分奖励资格的考生,须提供附加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两项材料在领取准考证时核验原件。
⑧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名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装订好。考生将报名材料交到所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部门,中职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在所有上报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确认(无注明和盖章确认的材料视为无效)。原则上,报名材料统一由所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派专人(或委派学生)寄或送到我校招生办,确保报名材料能在报名截止日前送抵我校(4月11日中午12点前),考生也可以在3月28日-4月11日(其中,4月5,6,7日三天为节假日,不给予确认报名)来我校确认报名时提交报名材料。凡在报名截止日前尚未送抵,视为考生放弃报名资格;
6.寄送材料审查结果查询: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材料接收情况、处理进度;
7.附加分值查询:登录报名系统查询附加分符合项目及分值;
第六章 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报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后,纳入学院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符合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八条 附加分项目: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在附加分中加分。烈士子女附加分20分。以下附加项目最多不超过10分。附加分证明复印材料必须与报名材料一起寄送,否则无效。同时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获奖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及加分情况,学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自主招生网站进行公示。
凡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下列奖项的考生,获得附加分奖励资格:
1.中职阶段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可加10分;
2.中职阶段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可加6分;
3.中职阶段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可加4分;
4.中职阶段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注:奖项附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分。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考生资格审查小组,将资格审核合格考生报名资料录入省教育考试院高考报名系统,并公示,确定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试的笔试考生名单。
第二十条 实行“综合文化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考生入学测试总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1.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全省统一于4月19日进行,其中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考场设在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内。
2.4月20日,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技能考核。
3.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总分=综合文化知识成绩+专业综合理论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附加分),取满计划为止。专业名次平行时,按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将考生放弃录取的计划缺额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补录考生直接进入录取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报考我院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自主招生考生正式录取后,不给予转专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慎重选报。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院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职能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我校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九章考试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 [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执行。
第十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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