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遴选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各考点要抽调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考试业务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干部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监考工作及其他考试管理工作。考点所在市或县(区)招办要抽调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在编干部到考点(每个考点2名),全程协助和指导考试的安全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考务培训。要严格按照《考务手册》的有关要求,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确保每一位考试工作人员都能严格按工作规范和要求,认真细致地履行工作职责。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签订工作责任书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严格考试纪律。考试前,各级招生办、初中学校要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敦促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实施时,考试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四)严格考务管理工作。考试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考点,指导考试工作、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招生院校要主动联系所在地招生办,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做好考试组织工作。试点招生院校所在市招生办要加强对五年制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协助招生院校做好监考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要求、规程做好监考工作。
1.加大对考生携带考试违禁品的查处力度。各考点必须使用金属探测仪(可向当地招办借用)加强对考生携带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设备的检查,严防、禁止考生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不透明水杯、不透明文具袋(盒)等违禁品进入考场。各考点务必加强对监考员的培训,使监考员熟练使用金属探测仪,切实做好对考生的检查工作。金属探测仪的使用及操作要求见附件3 。
2.加强预警,严防有组织、有预谋、大规模的舞弊案件发生。各招生院校要建立考试共同值班制度,提高警惕、注意各方动静,严防社会不法分子以营利为目的,教唆、引诱、组织考生在考试时违纪舞弊,或串通考试工作人员共同违纪舞弊。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有违纪舞弊苗头的,各院校要马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汇报,杜绝大规模、群体性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
3.加强考点监管,坚决、果断查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各高职院校要组织由招生、纪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的考试督查小组,加强考试检查力度,督促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杜绝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纵容违纪作弊行为的现象发生,防范因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员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组织松懈而引发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决、果断查处,决不手软。
(五)做好考试巡视工作。各有关高职院校要选派2名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和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职务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在职在编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本次考试巡视工作,并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为巡视小组负责人。巡视员的工作职责是全面检查了解试卷(答题卡)保密及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认真地检查、监督考试组织及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检查考生考风考纪、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协同考点主考研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舞弊行为和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如发生严重违纪舞弊行为及突发事件,各巡视组必须及时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纪工委。在巡考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包庇违纪舞弊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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