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三位一体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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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01 10:41:35 文/阮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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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综合成绩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的比例由试点高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突出特殊才能学生经试点高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集体研究后,可提高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若第一志愿学生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具体办法由试点高校确定。突出特殊才能学生不受此限。

第二十六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测试入围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材料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命题封闭入闱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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