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潜江市教育系统防控新增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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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1 10:35:39 文/沈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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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各学区(分局)核算点每月15日前将所辖单位上月财务收支报告上报局经费核算中心,局经费核算中心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进行复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五条 债务管理。学校(单位)要对2013年前(含)的历史债务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债务总额、对象、时间、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由局计财科和经费核算中心核准备案。

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学校(单位)有债务的要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建立债务化解定期通报制度。

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因特殊情况(政策性的、偶发性的、突发性的)需举借发生债务的,必须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日常财务监督工作由局经费核算中心负责,专项财务监督工作由局监审科和计财科负责。

学校(单位)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较大事项的开支,经班子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当年的7月15日前、次年的元月15日前公示财务收支状况、年度预决算等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责任追究。防控新债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学校(单位)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防止新增债务工作,制定防止新债产生的工作方案,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建立健全学校(单位)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严格执行预算,当年新增债务占公用经费5%以内的(不含5%),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当年新增债务占公用经费的5%—10%以内(不含10%),取消学校(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当年新增债务占公用经费10%以上的(含10%),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产生的新债必须限期化解和偿还。在新债未化解和偿还前,举债的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化解新债的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学校(单位)负责人已调动的,经审计发现在原任职期间内未严格执行预算而产生债务的,一律给予诫勉谈话,超过公用经费10%(含10%)的免去现任职务。学区主任(分局局长)对学校产生新债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与校长承担同样责任;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经费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

 

潜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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