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学生资助工作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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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1 10:04:23 文/饶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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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捐赠等资助项目,其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捐赠者的资助意愿确定。
 
第四条 恩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烈士家庭子女;
 
4、军属贫困家庭子女;
 
5、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子女;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10、异地移民家庭子女;
 
11、其他贫困家庭子女。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全市寄宿生人数和本级财政预算数、上级专款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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