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拒绝接受年检的幼儿园,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依照《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开始执行。
附件1
办学许可证编号
十堰市幼儿园年检评估报告书
( 年度)
幼 儿 园 名 称 (印章)
举 办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园 长
幼 儿 园 园 址
邮 编 电 话
十堰市教育局印制
一、办园性质及基本情况
机构性质 | 机构设置 | 机构等级 | 基 本 情 况 | |||||||||
公办 | 民办 | 独立设置幼儿园 | 小学附设幼儿园 | 小学附设学前班 | 占地面积(m²) | 建筑面积(m²) | 幼儿数 | |||||
合计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托班 | ||||||||
注:在机构性质、机构设置相对应栏目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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