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有关规定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1——84602835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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