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3.中职毕业生近三年来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考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照顾。
4.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4年全国统一高考(中职毕业生不得参加吉林省对口升学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填报志愿。
5.新生入学后,单独招生院校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五、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一)各招生考试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考务规定要求组织考试,做好评卷、录取工作。文化基础水平测试要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招生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生院校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介入,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真正使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对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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